吉林省孙宝国、孙宝东、孙宝民三兄弟曾被警方定性为涉黑犯罪团伙,后多项罪名被撤销。孙氏三兄弟之一的孙宝东申请国家赔偿案,近日已由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立案受理。“我们目前正在等待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通知,可能要举证、质证,最后由最高法院作出赔偿决定。”1月31日,孙宝东的代理律师张铁雁告诉财新记者。
孙氏三兄弟被吉林警方认定为涉黑犯罪团伙。2011年11月,该案一审宣判,孙氏三兄弟均不服,提起上诉。2013年,吉林省高级法院(下称吉林高院)二审认定孙宝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非法拘禁罪、寻衅滋事罪、妨害作证罪及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19年,剥夺政治权利2年;孙宝国二审改判死缓,孙宝民则获刑10年6个月。
据了解,孙氏三兄弟案长期被吉林省打黑办、吉林省公安厅作为打黑典型案件宣传。2009年10月17日,《新文化报》刊发一篇题为“长春市孙宝国涉黑团伙覆灭”的报道,其中写道:“三兄弟陆续网络周艳某、孙福某、周某秋……名义上为工作人员,实为打手”“为非法聚敛钱财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,初步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”;2011年12月,《长春晚报》题为”长春‘孙氏家族’涉黑团伙覆灭记”报道指孙氏兄弟“罪行累累,罄竹难书”。
2016年9月,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开庭再审了孙氏三兄弟涉黑案。2017年1月22日,孙宝东故意杀人罪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撤销,并改判有期徒刑6年,宣判后孙宝东被当庭释放。
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、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曾表示,孙氏三兄弟涉黑案和聂树斌案的再审纠正,为全国法院发现冤假错案后及时纠正树立了范例。
“卷宗材料显示办案机关在案件管辖、侦查、起诉和审判各环节都配合得很好,没有意识到很多密切配合的做法并不合法,相互制约流于形式。”胡云腾表示,在孙氏三兄弟涉黑案中,存在被告人及其律师反映办案机关违法办案、诉讼程序反复倒流、审前羁押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等情形。(详见2017年第5期财新《中国改革》:“为涉诉信访立规矩——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” )
孙宝东的代理律师、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认为,根据最高法院的刑事判决,孙宝东的刑期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,但孙宝东于2017年1月22日才得以释放,因此,共计957天的错误羁押时间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。
2017年2月,孙宝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,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向其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,并返还被没收的现金和黑色奥迪轿车等。
同年11月,吉林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,支付孙宝东人身自由赔偿金24万余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5.7万元,返还财产合计63万余元,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孙宝东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,驳回孙宝东的其他赔偿申请。孙宝东不服,向最高法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。
张铁雁认为,孙宝东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,按照最高法院办理相关案件中的标准,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“抚慰”性质,原则上可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%,不应为5.7万元,而且近年来一些案件中的赔偿标准已达到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%。
至于吉林高院为孙宝东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的决定,张铁雁律师认为,这一决定既没有明确侵权行为具体影响的范围,也没有明确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的方式,故该项决定缺乏可执行性。
同时,关于孙宝东被没收的30余万元,吉林高院只决定赔偿其中的5.5万元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,张铁雁认为是错误的。他表示,吉林高院应当返还他被没收的全部金额并支付同期利息。
关于因申诉产生的差率费等相关费用问题,吉林高院以“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,孙宝东所提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问题”为由,不予支持。
张铁雁则认为,孙宝东的申诉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,其根本是由于赔偿义务机关的错判造成的,赔偿义务机关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“在国家赔偿实践中,北京等地区在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,已有支付赔偿请求人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做法,很值得参考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