"行贿日记"调查不能草草合上真相

2015-04-05 13:08 来源于:东方网 | 作者:郭元鹏 | 浏览:
山东德州商人行贿日记在网络披露后,曾引起广泛关注。据山东德州市政府官方网站消息,在当地纪委部门介入调查后,4月2日,涉案的28名党员干部被处理。另有1人待司法机关另案处

    山东德州商人“行贿日记”在网络披露后,曾引起广泛关注。据山东德州市政府官方网站消息,在当地纪委部门介入调查后,4月2日,涉案的28名党员干部被处理。另有1人待司法机关另案处理后,再作党纪政纪处理。(4月4日《西安晚报》)

  “行贿日记”里记录的28名党员干部都被处理了,这是值得高兴的事情。“行贿日记”里的人员都被处理了,表面上看做到了能查尽查,应该是一个句号了。而实际上这却不是正义的终点。“行贿日记”牵涉的内容并不是这些人问题的全部,而只是冰山一角,如此处理,显然有草草合上真相的嫌疑。

  “行贿日记”是山东德州福源生物淀粉有限公司总经理张雷达所写。这就注定,其记录的内容只是和他有牵涉的。“行贿日记”里显露出的这些党员干部都是单位上的工作人员。既然是工作人员,他们接触的人就不会只是这一家企业,也不会是这一个记录“行贿日记”的商人。也就是说,他们在笑纳了这一家企业的进贡之后,还一定会笑纳了其他企业的进贡。

  如果仅仅依据“行贿日记”记录的内容,进行核实,进行处理,这就不会是腐败问题的全部,而仅仅是一个小切面。这就需要进行延伸查处,除了要核实“行贿日记”涉及的问题,还要查查这些党员干部的其他问题。“行贿日记”的内容显然是不够丰富的。只是按照“行贿日记”的内容进行调查和处理,就会放过了大问题,就有纵容的嫌疑。

  也不能只调查“行贿日记”中的党员干部。这是因为很多人都有自己的圈子,都有自己的山头,表面上看收受贿赂的是这些人,而未必只有这些人得到好处。他们也仅仅是一个接头者而已。办成一件事情,需要很多人的帮助,这些党员干部在收受了贿赂之后,必然还会有跟着吃肉喝汤的人员。这就需要以这些人为中心,延长办案的链条。看看这些被“行贿日记”记录的党员干部都和谁是一个圈子的,都和谁是一个山头的。只有延长查处的范围,才能将腐败的根系连根拔起。

  在“行贿日记”的调查中,我们还需要关心另外一个问题。不能只是查处这些受贿的官员,还应该将他们因为违法用权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。我们在办理腐败案件的时候,往往只是法办这些违法的公职人员。这其实不应该是终点。这些人员违法审批、违法办事的背后,必然是一个长长的利益链条。在这个链条之上,无疑商人付出的是贿赂,收获的则是违法所得。这就需要我们在严查这些违法官员的时候,也不能放过违法审批给违法企业带来的利益。比如说,在收手了贿赂之后,给商人办了哪些事情?这些事情给商人带来了多少违法收入,这个违法收入是不是也应该追回来?

  “行贿日记”暴露的不仅是受贿的问题,还有行贿的问题。而且也不能仅仅是“行贿日记”里涉及的内容,在“行贿日记”外面还会有很多问题,一本“行贿日记”不会是这些党员干部问题的全部,查处的时候就不能只看“行贿日记”中涉及的内容,这只是一个线索而已,工夫更应该放在“行贿日记”之外。想想能有多少不法商人有记这种“日记”的习惯?

责任编辑:rmjdw
顶一下
(1)
100%
踩一下
(0)
0%
------分隔线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:
    国家主席习近平: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,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,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、法律权威、法律效力,具有根本性、全局性、稳定性、长期性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,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。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,都必须予以追究。
   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五条规定:一切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。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,必须予以追究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。
   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: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,接受人民的监督。
   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、出版的自由。
   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,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。
    
发表评论
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
评论列表

编辑推荐


X
分享到微信

友情链接

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